万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印发《万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餐饮油烟管理)》的通知
来源:万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日期:2022-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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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大队、机关各股室:

2022824日万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研究同意,现将《万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餐饮油烟管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万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829


万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餐饮油烟管理)

行政权力名称违法条款处罚依据裁量情节裁量标准备注
1对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2.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确保达标排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2.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3.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第4.2项: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2mg/m3
4.《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第5.1项: 排放油烟的炊食业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证操作期间按要求运行。油烟无组织排放视同超标。
轻微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其排放油烟浓度大于2mg/m3 小于等于10mg/m3的。设置1-2个灶头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油烟超标排放类
设置3-5个灶头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设置6个以上(含6个)灶头责令改正,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一般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其排放油烟浓度大于10mg/m3 小于等于20mg/m3的。设置1-2个灶头责令改正,处20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设置3-5个灶头责令改正,处2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设置6个以上(含6个)灶头责令改正,处30000元以上35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严重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其排放油烟浓度大于20mg/m3以上的。设置1-2个灶头责令改正,处35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设置3-5个灶头责令改正,处40000元以上45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设置6个以上(含6个)灶头责令改正,处4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2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2.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拒不改正,情节一般的。予以关闭,并处1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罚款。居民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类
一般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关闭,并处40000元以上70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拒不改正,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关闭,并处7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3对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2.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划定露天烧烤禁止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轻微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其占地面积在40㎡以下的。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露天烧烤类
一般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其占地面积在40㎡以上80㎡以下的。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其占地面积在80㎡以上的。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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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下水管道、私挖地沟等方式排放油烟的处罚
1.《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禁止通过下水管道、私挖地沟等方式排放油烟。1.《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轻微设置1-2个灶头责令改正,并处罚款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地排油烟类
一般设置3-5个灶头责令改正,并处罚款20000元以上35000元以下;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严重设置6个以上(含6个)灶头责令改正,并处罚款3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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