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源市某门市发布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食品广告案
来源:万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2-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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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22年1月7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正在使用电视播放广告宣传片,宣传片内容有其产品涉及预防、治疗疾病功能,当事人经营的旺源驼奶系列产品均属于食品及保健食品,不属于药品或者医疗器械。当事人使用其悬挂于店内的电视机播放存储于其U盘内的旺源驼奶广告宣传片视频。其视频多次讲述旺源驼奶产品能够预防疾病;预防贫血症、小儿佝偻病;降低血糖、胆固醇;辅助治疗肝炎、肺结核、肠胃炎、肾病等;治愈治疗癌症、艾滋病等免疫缺陷性疾病。当事人涉嫌发布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

能的食品广告行为被立案调查。

案情处理当事人为宣传其经营的食品发布了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广告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宣传意义:关于案件的定性。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条规定:“非药品广告不得有涉及药品的宣传。”,但本案中,当事人主要是针对食品(驼奶)作出的宣传广告,并不是把食品当成药品来售卖。所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的规定。

随着人们的生活水平愈加富足,对健康饮食的愈加重视,保健和治疗功能也因此成为个别商家推销商品的新卖点,本案便是其中一种典型案例。当事人经营的驼奶系列产品以老人、小孩为主要销售群体,当事人以店堂广告形式向消费者宣传其产品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从而达到提升吸引力、提高销量的目的。然而,经过市场监管部门的调查,当事人经营的产品均为食品,并非药品或者医疗器械,依据我国《食品安全法》、《广告法》的相关规定,食品不能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效的宣传。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有力维护了市场的良性竞争环境和消费者对商品真实性能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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