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违法行为人违法占道停放车辆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依法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因无法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进行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请下列违法行为人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蒋尚强,2022年4月10日14时35分违法占用万源市古东关街道万和路人行道停放车辆(浙G8HH55)(万综执〔2022〕决催字1099号)。
请在收到本催告书后,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名称:万源市财政局,账号:2317582109026407234(万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编码140233501),并在缴款后3个工作日内携缴款凭证至万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办案中心进行销案(办公地址:万源市古东关街道万白路861号法院对面。联系电话:0818—8618639)。
如逾期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本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你对本催告书有异议,可在接收本催告书之日起5日内到我单位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万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