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源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 来源:万源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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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25-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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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万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源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起草背景和必要性

    为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制度,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管理,健全退出机制,根据《万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源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万府办发202120号),结合万源实际,修订2021年版《管理办法》,起草《万源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起草的主要依据

    1.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

    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

    3.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川建保发〔2014451号)

    4.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房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公租房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川建保发〔2021261号)

    三、实施细则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包括总则、建设标准和房源筹集、申请与审核、租赁补贴发放、租赁管理、使用和退出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八章五十三条。

    (一)总则。明确《实施细则》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公租房的概念以及管理和实施主体。

    (二)建设标准和房源筹集。明确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可通过投资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建设标准为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的成套小户型或集体宿舍型住房。

    (三)申请与审核。明确公租房保障范围、申请审核流程,申请应提交的材料、轮候及配租有关要求,优先保障群体范围,以及相关部门的审查审核职责。

    (四)租赁补贴发放。明确公租房租赁补贴保障范围、补贴标准及发放时间。

    (五)租赁管理。明确公租房运营管理、信息公开、档案管理等内容。

    (六)使用与退出管理。明确公租房续租以及必须退回、腾退的情形。

    (七)法律责任。明确公租房管理中违规行为监督处罚规定等工作机制。

    (八)附则。明确《实施细则》解释权及政策实施时间。

    四、《细则》主要修改内容

    (一)将2021版《管理办法》修改为《实施细则》;

    (二)第一条中删除了《住建部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住建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意见》《达州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等3个文件,增加了《四川省住建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文件;

    (三)第七条修改后变为第九条,调整保障对象顺序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中心城区居住并有稳定职业的外务务工人员、新就业无房职工”,删除了原第(三)款中的“在编在岗无房职工”,并新增了“中心城区”的范围界定;

    (四)第九条改为第十一条,第(二)款中增加了“低保边缘、特困、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第(三)款中增加了“未租住国有公房和享受其他保障性住房”和“或有住房但人均面积低于15平方米”等内容;

    (五)第十条改为第十二条,第(三)款中增加了“未租住国有公房和享受其他保障性住房”和“或有住房但人均面积低于15平方米”等内容;

    (六)第十一条改为第十四条,第(三)款中增加了“或有住房但人均面积低于15平方米”要求;本条还增加了“新就业无房职工实行阶段性保障,保障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6个月,起算时间以本市组织人事部门文件为准。在保障期限内未提出申请的,不予保障”条款;

    (七)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增加了“外来务工人员保障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6个月,对超过保障期限仍符合其他保障对象条件的,可按规定变更保障类别,继续申请保障”条款;

    (八)新增了第十五条,明确了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中有“优抚对象、低保、计划生育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孤寡老人、一二级残疾人员、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手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终末期肾病等重大疾病,以及其他符合优先保障条件的家庭和人员”可以优先安排公租房;

    (九)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六条,增加了乡镇常驻单位集体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及快递小哥、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定向供应公共租赁住房,实行一事一议,并将“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修改为“报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批准执行”;

    (十)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将机动车辆的价值修改为“车辆出厂价金额5万元以上”;增加了第(三)款“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原有产权出售、赠予他人不满3年的(因重病、重灾等不得不出售自有唯一住房的特殊情况除外)”;第(六)款直系亲属中删除了“配偶”;第(八)款修改为“应由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光荣院和救助站等社会福利机构给予安置的人员”;

    (十一)新增第十八条“申请人应当据实提交申请资料,并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有关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十二)第十五条改为第二十条“审查、审核程序”,按照“申请方式、审核流程、公示公开”等程序进行审查审核;在“审核流程”中明确了相关部门审查审核的职责;

    (十三)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租赁补贴以月为最小单位核发,原则上每季度核发一次,延迟核发最多不超过一个季度;在每年1225日前完成年度最后一次租赁补贴核发”;

    (十四)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九条,增加了“合同签订后30日内,运营管理单位应将合同报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等条款;

    (十五)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符合保障条件的个人只能申请一套(间)公共租赁住房。在房源不足的情况下,可由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同性单身原则调配(合租)公共租赁住房”;

    (十六)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市审计部门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工作安排,对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使用和租赁补贴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十七)新增第四十条“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十八)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九条,将保障对象按《实施细则》第九条的顺序排列,并删除“在编在岗工作人员”;

    (十九)第四十三条改为第五十条,修改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报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二十)新增第五十三条,明确《万源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自本细则发布之日起自行废止。

    五、征求意见情况

    2025528日、91日,先后两次向各有关单位转发了《万源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截止94日共收到2个单位的答复,其中2个单位对该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并已采纳,其他单位均对该细则无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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