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源市人民政府 关于全市重点水域禁捕的 通 告
  • 来源:万源市
  • 作者:admin
  • 发布日期:2025-10-28
  • 点击数:人次
  • 文字解读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有效恢复我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水生生物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四川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关于达州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渔范围和时间的通告》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将我市重点水域实行常年禁捕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捕范围

    (一)长江流域万源市境内水生生物保护区,即龙潭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二)万源市境内其他天然水域。

    二、禁捕时间

    龙潭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常年禁止捕捞、禁止垂钓。

    其他天然水域至2030123124时,常年禁止生产性捕捞,每年31日至630日禁止垂钓。

    三、禁止事项

    在禁捕禁钓范围和时间内,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禁止电鱼、毒鱼、炸鱼、网鱼,禁止生产性捕捞;

    (二)禁止制造、销售和使用电捕设备、迷魂阵、地笼等禁用渔具;

    (三)禁止拦河截捕或在鱼类洄游通道以及闸门上套网捕鱼;

    (四)禁止非法销售、经营野生鱼类;

    (五)禁止向天然水域投放外来物种、杂交种等水生生物;

    (六)禁止游钓、水禽放养、扎巢取卵和挖沙采石等活动;

    禁钓区、禁钓期之外,每名垂钓者只能使用一根鱼竿、一线、鱼钩钩尖总数不超过两个的钓具进行垂钓;严禁利用船艇、排筏等浮具和可视、遥控等设备垂钓;严禁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和活体水生生物作为钓饵、窝料进行垂钓;严禁将休闲垂钓渔获物进行买卖交易,有交易行为的视为非法捕捞。

    四、执法监管

    各乡镇(街道)要加大对辖区内天然水域常年禁捕的巡查力度。凡违反禁捕规定的,由各乡镇(街道)、农业农村、公安、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据管理职责,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举报电话:0818-8622564(万源市农业农村局)、110(万源市公安局)、12315(万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通告自2025927日起实施2020926日印发实施的《万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重点水域禁捕的通告》(〔20206号)同时废止。

     

     

    万源市人民政府        

    20251028日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