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有效恢复我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水生生物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四川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关于达州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渔范围和时间的通告》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将我市重点水域实行常年禁捕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捕范围
(一)长江流域万源市境内水生生物保护区,即龙潭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二)万源市境内其他天然水域。
二、禁捕时间
龙潭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常年禁止捕捞、禁止垂钓。
其他天然水域至2030年12月31日24时,常年禁止生产性捕捞,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禁止垂钓。
三、禁止事项
在禁捕禁钓范围和时间内,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禁止电鱼、毒鱼、炸鱼、网鱼,禁止生产性捕捞;
(二)禁止制造、销售和使用电捕设备、迷魂阵、地笼等禁用渔具;
(三)禁止拦河截捕或在鱼类洄游通道以及闸门上套网捕鱼;
(四)禁止非法销售、经营野生鱼类;
(五)禁止向天然水域投放外来物种、杂交种等水生生物;
(六)禁止游钓、水禽放养、扎巢取卵和挖沙采石等活动;
禁钓区、禁钓期之外,每名垂钓者只能使用一根鱼竿、一线、鱼钩钩尖总数不超过两个的钓具进行垂钓;严禁利用船艇、排筏等浮具和可视、遥控等设备垂钓;严禁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和活体水生生物作为钓饵、窝料进行垂钓;严禁将休闲垂钓渔获物进行买卖交易,有交易行为的视为非法捕捞。
四、执法监管
各乡镇(街道)要加大对辖区内天然水域常年禁捕的巡查力度。凡违反禁捕规定的,由各乡镇(街道)、农业农村、公安、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据管理职责,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举报电话:0818-8622564(万源市农业农村局)、110(万源市公安局)、12315(万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通告自2025年9月27日起实施。2020年9月26日印发实施的《万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重点水域禁捕的通告》(〔2020〕6号)同时废止。
万源市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