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四川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市政府决定在本市部分区域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告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用于非道路上的,自驱动或者具有双重功能,或者不能自驱动、但被设计成能够从一个地方移动或者被移动到另一个地方的机械,包括工业钻探设备、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渔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叉车、雪犁装备、机场地勤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水泵等。
本通告所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未达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中第三阶段(国Ⅲ)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Ⅲ类限值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禁用区域
划定后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为《万源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城市规划范围主要区域。具体范围是:北至210国道观音峡取水点,南至大岩窝210国道与殡仪馆出口道路交汇处,西至庙沟文家院子,东至万白路与物流园道路交汇口所形成闭合区域内的所有区域。
三、管理要求
(一)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机械所有者应在非道路移动机械购置或转入本市之日起30日内,登录微信“达州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平台”小程序,或者前往达州市万源生态环境局,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并申领环保标牌,将其固定于机械显著位置。机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行业主管部门(单位)负责监管。
(二)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达州市万源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有关部门(单位)对非道路移动机械遵守本通告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三)执行紧急任务的警用、消防、救护、应急抢险及其他民生保障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本通告影响。
四、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2025年1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万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2019〕3号)同时废止。
万源市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