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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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25-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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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万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

    一、起草背景和必要性

    (一)起草背景。20191231印发的《万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20193号)现已期满失效。

    (二)起草必要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随着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深入推进,其他大气污染源控制力度不断加大,非道路移动机械物污染物排放影响日益凸显,已成为影响空气质量的重要因素。根据生态环境部发布的《中国移动源环境管理年报(2019)》相关数据测算,工程机械和农业机械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量已经达到机动车排放量的近六成。因此,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进一步加强非道机械排放污染管控,基本消除城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冒黑烟现象,对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和提升城市品质与形象,具有重大意义。

    二、起草过程

    20255月,达州市万源生态环境局起草了《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告》),向古东关街道办事处太平镇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进行了书面征求意见。2025522-622,通过万源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最终形成《通告(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本通告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用于非道路上的,自驱动或者具有双重功能,或者不能自驱动、但被设计成能够从一个地方移动或者被移动到另一个地方的机械,包括工业钻探设备、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渔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叉车、雪犁装备、机场地勤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水泵等。

    本通告所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未达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中第三阶段(国Ⅲ)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Ⅲ类限值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禁用区域禁用区划定为《万源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城市规划范围主要区域。具体范围是:北至210国道观音峡取水点,南至大岩窝210国道与殡仪馆出口道路交汇处,西至庙沟文家院子,东至万白路与物流园道路交汇口所形成闭合区域内的所有区域

           (三)管理要求一是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机械所有者应在非道路移动机械购置或转入本市之日起30日内,登录微信“达州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平台”小程序,或者前往达州市万源生态环境局,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并申领环保标牌,将其固定于机械显著位置。机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行业主管部门(单位)负责监管。二是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达州市万源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有关部门(单位)对非道路移动机械遵守本《通告》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是执行紧急任务的警用、消防、救护、应急抢险及其他民生保障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本通告影响。违反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本通告自20251210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万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2019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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