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源市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 通 告
  • 来源:万源市人民政府
  • 作者:admin
  • 发布日期:2025-11-05
  • 点击数:人次
  • 文字解读

    为进一步加大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力度,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推进能源结构调整优化,促进煤炭消费总量削减及清洁化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及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市政府决定在本市部分区域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现将划定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划定后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为《万源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城市规划范围主要区域。具体范围是:北至210国道观音峡取水点,南至大岩窝210国道与殡仪馆出口道路交汇处,西至庙沟文家院子,东至万白路与物流园道路交汇口所形成闭合区域内的所有区域。

    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燃用国环规大气〔20172号规定的第类禁燃燃料组合,包括:

    (一)煤炭及其制品;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三、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和设备。在本通告施行之日前,禁燃区内已建成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由古东关街道办事处、太平镇人民政府制定限期改造计划,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

    四、达州市万源生态环境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经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国有资产发展服务中心、市市场监管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及属地乡镇(街道办)等部门(单位)依据各自职能职责,加强对本通告划定区域内高污染燃料的监督管理,加大清洁能源的应用推广力度,积极鼓励和引导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淘汰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设备,加强禁燃区的监督管理。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达州市万源生态环境局、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依法查处。

    六、本通告自202512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万源市人民政府        

               2025115日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