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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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25-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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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万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一、起草背景和必要性

    (一)起草背景。根据20181030印发的《万源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源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划定实施方案通知》(万府办发2018164号)并结合《万源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城市规划范围主要区域,对禁燃区范围适时调整并予以公布

    (二)起草必要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同时,调整更新主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将进一步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力度,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加快推进能源结构调整优化,促进煤炭消费总量削减及清洁化利用。

    二、起草过程

    20255月,达州市万源生态环境局起草了《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告》),向古东关街道办事处太平镇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进行书面征求意见2025522-622,通过万源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最终形成《通告(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

    (一)禁燃区范围。划定后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为《万源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城市规划范围主要区域。具体范围是:北至210国道观音峡取水点,南至大岩窝210国道与殡仪馆出口道路交汇处,西至庙沟文家院子,东至万白路与物流园道路交汇口所形成闭合区域内的所有区域。

    (二)高污染燃料执行类别。根据《高污染燃料目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市禁燃区内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目录》中III类(严格)燃料组合类别(包括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三)执行时限。自通告施行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和设备。

           (四)责任分工。达州市万源生态环境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经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国有资产事务服务中心、市市场监管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及属地乡镇(街道办)等部门(单位)依据各自职能职责,加强对本通告划定区域内高污染燃料的监督管理,加大清洁能源的应用推广力度,积极鼓励和引导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淘汰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设备,加强禁燃区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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