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万源市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
万源市行政区域范围均为禁猎区。
二、禁猎期
禁猎区内全年禁猎。
三、禁猎对象
禁止猎捕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四川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四、禁猎工具及方法
(一)禁猎工具: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猎套、猎夹、大铁夹、地弓、曲弓、激光弹弓、钢珠复合弓、弩箭弓、钛合金弹弓、枪支(含地枪、排铳、汽枪、火药枪、鸟铳、仿制枪支)、弩、长矛、猎网、捕鸟网、粘网、自制网具、弹弓、钩、钎、声音诱捕器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
(二)禁猎方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私自猎犬围猎、烧猎、陷坑、捣毁巢穴(含洞穴)、火攻、水淹、烟熏、网捕、声音诱捕、捡蛋等方法。
五、法律责任
违反本通告在禁猎区、禁猎期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市林业局、市公安局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事项
(一)在禁猎期间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法定特殊情况确需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依法办理特许猎捕证、狩猎证,并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二)发现非法捕杀、买卖、贩运和加工经营陆生野生保护动物的违法行为时,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依法举报(举报电话:万源市公安局110,万源市林业局0818-8622756)。
七、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2026年1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万源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保护动物的通告》(〔2020〕第4号)同时废止。
万源市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