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源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的通告
  • 索引号:MB0M04271/2026-00053
  • 文号:万府规〔2026〕2号
  • 公文种类:通告
  • 来源:万源市公安局
  • 作者:admin
  • 发布日期:2026-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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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效性: 有效
  • 文字解读

    进一步改善城市人居环境,防治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烟花爆竹及孔明灯禁燃禁放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

    1. 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东城社区、新华社区、燎原社区、裕丰社区、万兴社区、古马儿社区、天马社区、秦川社区、银铁社区、状元社区、鞠家坝社区、庙沟河社区、镇江寺社区。

    2. 孔明灯禁止燃放区域:全市范围内。

    二、禁止燃放区域外,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1. 文物保护单位;

    2. 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 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4. 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 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6. 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三、传统节日和重大庆典活动,需要在禁止燃放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应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依法予以办理。

    四、禁止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烟花爆竹。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携带、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劝阻或者向有关部门举报。举报电话:万源市公安局110;万源市应急管理局0818-8619997;万源市古东关派出所0818-8622055

    七、本通告自20262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217日发布的《万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孔明灯禁燃禁放的通告》(〔20221号)同时废止。

     

     

     

    万源市人民政府         

               2026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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