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源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的通告》政策解读
  • 来源:万源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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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26-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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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万源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的通告

    因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自202611日起施行,春节将至,将不利对我市20221《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孔明灯禁燃禁放的通告》的贯彻实施,故万源市公安局代万源市人民政府起草《万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孔明灯禁燃禁放的通告草案》,经审查后,形成了《万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孔明灯禁燃禁放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告》),现对《通告》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202217日,万源市人民政府1号通告《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孔明灯禁燃禁放的通告》实施以来,城区禁放工作成效明显,城区无序燃放烟花爆竹的乱象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但由于传统习俗根深蒂固、宣传教育力度不够、部门协作力度不够、市民安全、法治意识淡薄等原因,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现象时有发生,为了实现消除重污染天的目标,城区禁放任务依然艰巨,且原1号通告中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条款及处罚幅度因202611日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而发生了变化,在执行原通告中存在异议。

    二、制定过程

    20251216日,万源市公安局按照领导批示精神,组织应急局、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局、生态环境局、古东关街道办等相关单位,对元旦、春节烟花爆竹燃放科学管控工作进行会商,同步向各相关单位、部分市民群众发放《关于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的征求意见表》40份,回收有效意见表40份。意见反馈显示,支持维持古东关街道辖区原禁放范围的占比92.5%,支持扩大至古东关街道辖区及周边乡镇的占比2.5%,支持全市范围禁放的占比0%,支持不禁放的占比7.5%。结合会商意见和民意反馈,经综合研判,确定维持原禁放范围不变。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统一工作意见,修订原通告中与新法规不符的法律适用条款及处罚幅度,由万源市公安局代万源市人民政府拟定新的通告。

    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法规或规章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四十二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四、主要内容

    (一)明确禁放范围不再扩大。因考虑到节日的传统性和群众的需求,以及上级对春节烟花燃放的引导有序燃放的相关精神,相关职能部门建议不再扩大禁放范围,维持原通告禁放的范围。

    (二)修订禁放区域内禁燃和禁售的处罚措施。因原通告中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已重新修订并于202611日实施,其涉及的非法燃放的法律条款及处罚幅度已发生变化。

    (三)修订了举报途径。原通告第七条中的群众举报途径因太平派出所机构已停运,故在现通告中进行了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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