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府办发〔2018〕6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万源市综合治税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万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9日
万源市综合治税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工作,健全财税征管网络,提高协税护税工作绩效,促进财税收入稳定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保障办法和四川省涉税信息交换目录〉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财税法律法规为准绳,以强化税源控管为核心,以部门联管协控为手段,以促进财税收入增长为目标,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等手段,夯实基础管理,创新征管方法,着力构建“政府主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司法保障、信息化支撑、资源共享”的综合治税工作体系,努力实现税收征管方式由注重征收管理向税源控管和征收管理并举转变,由少数部门单打独斗向多家单位协作联动、齐抓共管转变,建立常态化、长效化、信息化综合治税机制,全面提高财税征管水平。
二、工作内容
(一)搭建综合治税信息管理平台。搭建全市统一的综合治税信息管理平台,在相关涉税信息提供和应用单位安装综合治税平台系统客户端,使用党政网连接报送涉税信息,实现对税源监管的信息化管理。
(二)建立涉税信息交换共享制度。根据涉税信息需求,全市确定52家单位(不含乡镇、街道)为涉税信息报送、交换单位,其中首批10个前置取数部门(国税局、地税局、发改局、公安局、安监局、国土局、住建局(房管局)、市管局、医保局、水务局),各单位按照《万源市综合治税涉税信息交换目录》(详见附件)规定的内容、时限及方式,定期将涉税信息上传到综合治税信息管理平台,实现涉税信息和资源跨系统、平台和数据结构的交汇互融,共享数据资源。
(三)建立涉税信息综合分析应用制度。市综合治税办公室和相关单位加强对涉税信息的筛选、整理、汇总和分析比对工作,充分挖掘涉税信息的使用价值,深入查找财税征管的问题和不足,全力做好经济运行分析、财税收入预测预警、税收政策研究,为政府决策提供数据信息支撑。国税、地税部门及时对信息预警事项和涉税督办交办事项,深入查证和分析,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到市综合治税办公室。
(四)建立综合治税工作考核制度。以科学公正和奖惩结合为原则,由市综合治税办公室牵头,协调市目督办、监察委、财政、国税、地税等部门,加强综合治税工作的监督检查,实行定期通报,建立奖惩机制,并纳入市委、市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内容。采取季度考核和年终综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含组织重视程度、涉税数据报送情况、信息报送采用情况、日常工作情况等。
三、进度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2日—5月10日)。成立万源市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制定综合治税工作方案和考核方案,对全市综合治税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开展综合治税平台前期准备工作,确保服务器安装到位,涉税信息成员单位使用党政网连接报送涉税信息,财政、国税、地税和平台供应商开展网络和数据采集信息调研工作,商定《万源市综合治税涉税信息交换目录》相关事宜,在市国税局建立“综合治税展示中心”。
(二)项目实施阶段(5月11日—5月31日)。调研人行、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实际开展情况;采集人行3T数据;采集国地税征管系统历史数据;召开信息交换平台涉税部门信息报送培训会,签订保密协议和目标责任书,各成员单位明确业务人员负责收集、整理和报送《万源市综合治税涉税信息交换目录》中规定的本单位涉税信息;试运行综合治税平台。
(三)平台运行阶段(6月1日—12月31日)。系统正常运行及安全保障工作;结合我市综合治税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涉税信息交换目录》数据指标项;市综合治税办公室定期向市政府和达州市财政局汇报平台运行情况,定期通报各涉税部门报送涉税信息情况,实施综合治税考核工作;国税、地税部门定期向市综合治税办公室提供信息比对情况等利用综合治税信息的成果。
四、工作措施
(一)明确涉税信息工作职责,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财政、国税、地税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市政府相关行政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综合治税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综合治税工作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国税局,具体负责综合治税日常工作。
1. 市综合治税办公室:贯彻落实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开展日常各项工作,处理市综合治税办公室的日常事务;建立健全综合治税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由发改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等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涉税信息方面的相关问题,并及时向市政府汇报综合治税工作情况;研究分析综合治税工作中的情况和问题,并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措施和建议;负责综合治税展示平台信息审核和信息发布;负责综合治税共享平台各系统的运行、日常维护及安全保障工作,监督各部门数据提供情况,做好综合治税信息采集和传输工作,促进相关部门信息共享;负责数据交换共享平台的建设管理工作,定期更新完善《万源市综合治税涉税信息交换目录》,审核各部门共享指标项的申请,为社会综合治税的信息共享、部门协作和联合监管提供技术支撑服务;负责万源市社会综合治税考核工作。
2. 市财政局:负责按照《万源市综合治税涉税信息交换目录》及时提供相关涉税信息;配合市综合治税办公室做好日常工作;配合市综合治税办公室做好年度考核工作;完善财政收入统计分析系统模块,强化财政收入统计分析工作;配合信息部门做好综合信息平台相关工作;做好综合治税系统建设的相关协调工作。
3. 市国税局、地税局:负责按照《万源市综合治税涉税信息交换目录》及时提供相关涉税信息;完善综合治税信息管理比对系统,强化涉税信息应用;负责提供分户、分税种组织收入入库情况相关信息、配合财政部门开展税收政策和税源情况调研;定期向市综合治税办公室提供信息比对情况等利用综合治税信息的成果;配合市综合治税办公室做好年度考核工作,配合做好综合信息展示平台相关工作;根据当前经济形势和税源状况、税源构成明显变化的趋势和特点,及时调整涉税信息需求。税务机关是税收业务主管部门,应为地方政府及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参与社会综合治税工作提供政策宣传和业务支持。
4. 综合治税共享平台各成员单位:切实履行各自工作职责和义务,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本部门涉税信息;各成员单位须明确1名业务人员负责收集和整理《万源市综合治税涉税信息交换目录》中规定的本单位涉税信息,各成员单位获取的数据仅供本部门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外泄。
(1)发改局:提供国民经济计划主要指标,重点建设项目信息,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信息,项目招投标信息等。
(2)经信局:提供资源综合利用、软件企业资格认定和年审信息,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目录和西部地区产业目录企业信息,煤炭开采企业电煤计划等信息。
(3)教科局:提供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境外来华商业教育项目信息,民办学校信息,专利权交易信息,企业技术合同定登记信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信息,研发项目立项信息等。
(4)公安局:提供公民护照信息,台湾居民办证信息,就业外国人办证信息,外籍人员(专家证、就业证)资料,打击虚开发票和假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信息,网吧上网监控信息,火工产品、特种经营许可或审批信息、运输信息等。
(5)民政局:提供福利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注销等信息,伤残抚恤人员信息,福利彩票手续费发放信息等。
(6)财政局:提供对纳税人的财政支付信息,财政拨款建设项目拨款计划和拨款明细,政府采购信息,财政性奖励补贴及依据,政府工程项目信息,工资直发个人所得税扣缴信息,提供小微企业补助发放情况等。
(7)国土局:提供房地产开发用地情况,国有土地使用证明细,开发用地出让金数额,矿产资源许可及核采数量,土地转让金额,“金土地”工程信息,房地产登记及证件发放信息,开发项目的初始产权证明等。
(8)环保局:提供列入污染物问题减排及污染源限期治理的企业名单信息。
(9)住建局: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信息,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基本信息,外来建设领域企业验证登记信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信息等。
(10)房管局:商品房网上签约及备案信息,竣工备案登记信息,物业管理备案信息,保障房和棚户区改造项目信息。
(11)交运局:提供营运车船登记管理信息,交通建设项目信息等。
(12)水务局:提供企业用水、采水信息。
(13)林园局:木材采伐证和运输证信息,农村林权流转信息,植物检疫信息等。
(14)商务局:提供引进外资项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境外投资、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备案、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外国企业承包工程项目、对企业的处罚等信息。
(15)文广新局:提供互联网营业场所、娱乐经营许可、境外来华商业演出,版权交易、出版物审批监管及印刷品核查等信息。
(16)卫计局:提供医疗机构信息。
(17)审计局:提供纳税人涉税审计信息,涉及应补缴税款事项的审计报告等。
(18)市场监管局:提供市场主体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情况及市场主体吊销情况,提供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信息、药品经营企业信息、医疗机构制剂信息。
(19)安监局:提供煤炭企业、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和企业发生的责任事故信息、煤炭产量信息。
(20)统计局:提供综合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指标,分行业及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固定资产投资信息,总量指标信息等。
(21)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
(22)人行万源支行:提供人民银行列为跨境贸易重点监管企业的信息。
(23)烟草专卖局:提供烟草经营许可信息,烟叶收购、调拨和烟草补贴发放信息,烟草收购信息等。
(24)残联:提供企业吸纳残疾人员就业信息。
(25)电力公司:提供用电信息。
(26)天燃气公司:提供用气信息。
(27)财保公司:提供投保、赔偿、修理费发票等信息。
(28)电信公司:提供通信设备采购、增值服务结算等信息。
(29)中心医院:提供药品、器械采购信息。
(30)中医院:提供药品、器械采购信息。
(31)养路一、二段:提供日常线路维护材料采购及工程项目招投标情况。
(32)医保局:提供医保定点药店及营利性医疗机构信息,药店刷卡支付表,提供各营利性医疗机构报账情况。
(33)扶贫移民局:提供扶贫建设项目及资金支付信息。
(34)农业局:提供饲料生产企业许可信息,提供财政补助补贴资金及支付情况。
(35)国资办:提供国有资产租赁支付信息。
(36)供销社:提供固定资产出租信息。
(37)工业园区管委会:提供新进入园区企业信息,工程项目建设信息。
(38)司法局:提供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公证处及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变更、注销信息,律师从业人员信息。
(39)体育局:提供境外来川体育比赛活动信息。
(40)交运局:提供出租车辆登记信息,从事交通运输行业的企业信息。
(41)运管所:提供营运车辆登记信息等。
(42)交管大队:提供交通车辆登记信息。
(43)以工代赈办:提供工程项目资金支付情况。
(44)就业局:提供就业失业登记信息,劳动和就业培训机构信息,企业吸纳失业人员信息等。
(45)社保局:提供企业缴纳医疗、养老、生育、工伤、失业等保险信息,企业年金报备信息,医保定点零售企业刷卡信息等。
(46)旅游局:提供旅游行业管理注册信息,工程项目资金及支付情况。
(47)投资促进局:提供各类招商协议信息。
(48)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工程项目招投标信息。
(49)红十字会:提供企业捐赠信息。
(50)城管局:提供广告发布信息。
(51)乡镇人民政府:提供乡镇辖区企业名单,建设项目信息,房产租赁信息。
(52)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涉税信息。
(二)规范委托代征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工作,建立社会化征收体系
1. 委托代征、代扣、代收工作是实现社会综合治税的重要手段,财税机关可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实行委托代征,有关机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委托代征的税收主要包括:
(1)拥有并使用车辆、船舶的纳税人应当缴纳的地方税收,可委托公安(车辆检测)、交通、海事等部门在年检时代征。
(2)从事客货运输和城市公共客运出租的纳税人应缴纳的地方税收,可委托交通、建设、公路管理部门或税务师事务所代征。
(3)房屋买卖过程中应当缴纳的地方税收(契税除外),可委托房产管理部门在确认发证时代征。
(4)水利施工单位收取水利工程款时应缴纳的地方税收,可委托水利部门代征。
(5)单位和个人从事各种彩票销售及兑奖、文艺演出及商业性比赛应缴纳的地方税收,可委托民政、文化、体育等部门代征。
(6)房屋租赁应缴纳的地方税收可委托公安代征,家庭装修应缴纳的地方税收可委托公安、房管部门、相关物业管理部门或居委会、村委会代征。
(7)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或者单位房屋装修装饰业务的外地纳税人应当缴纳的地方税收,可委托建设部门代征。
(8)各集贸市场内的零散税收,可委托市场管理部门代征。
(9)依据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委托代征的其他税收,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委托相关机关、单位代征。
2. 税务机关按规定与委托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受托方按照协议书规定的内容依法代征税款,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代征范围,不得违反委托代征协议,擅自不征或少征税款。
3. 受托方代征税款时,必须出示委托代征税款证书并开具完税凭证。受托方不出示委托代征税款证书或不开具税收完税凭证的,纳税人有权拒绝缴纳代征税款。
4. 受托方依照规定领取、保管、使用税收票证,单独设立代征税款账簿,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解缴代征的税款,不得挤占、挪用或者延迟解缴代征的税款。
(三)密切部门联合执法,建立缜密的协税护税网络
财税机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依法组织税收收入,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阻挠或者取代财税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保障地方经济的发展。联合执法主要包括:
1. 税务机关加强发票管理,凡属于发票管理范围的各类票据,都要依法纳入发票监管范围,并逐步扩大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的行业和范围,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税务机关推广税控装置;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按照规定开具、取得、保管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税务部门批准,不得印制属于发票范围的各种收付款凭证,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收据),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2. 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的机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税务机关监制的合法、有效发票或纳税凭证。否则房屋、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办理使用权、产权的过户手续。
3. 房屋、车辆管理等有关部门在税务机关扣押、查封有关动产或者不动产时,不得为扣押、查封的动产或者不动产办理过户手续。
4. 审计部门将行政事业单位应税收入是否准确完税作为必审项目。财税部门根据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依法将应收的税款、滞纳金按照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并将征收结果及时反馈审计部门。
5. 财税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因相关单位违规行为导致税收流失的,向相关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传递该单位违规信息,相关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财税部门;财税部门在查处涉税违法行为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6. 公安机关与财税部门加强协作,加大力度打击税收违法行为,维护税收秩序,配合财税部门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进行阻止出境。
7. 银行业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助配合财税部门依法实施账户查询、冻结以及款项划缴工作。
8. 法院在宣布企业破产后应及时通知财税部门进行债权申报,对财税部门依法提请的强制执行申请,应积极实施。
9. 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转)让手续时,凭财税部门向纳税人发放的相关纳税通知书,待受让人按规定缴纳相关税收后,国土部门方可办理出(转)让手续。
10.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纳税人工商登记注销时,协助税务机关督促纳税人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
11. 海事部门进行船舶检验时,查验相关发票,无合法、有效发票的不得发放船舶检验合格证明。
12.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以及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举报。财税部门接到举报后及时予以查实,依法处理;财税部门对被举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查实后,根据举报人的贡献大小给予奖励并对举报人的情况严格保密。
五、具体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强化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财税收入的严峻形势,将综合治税工作作为实现增收的核心举措,切实增强综合治税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把综合治税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的协调工作,确保综合治税工作顺利开展。
(二)协作配合,形成合力。各地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一致,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面覆盖、不留死角”的要求,尽快建立起全市综合治税网络。要加强与法院、检察院的合作,建立税务司法协助运行机制,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税务机关与公安机关要密切配合,严厉打击各种涉税违法犯罪活动,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要通过税务司法协助和宣传教育,逐步提高全社会的税收法制观念,为综合治税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三)严格纪律,强化考核。税务征管人员要遵纪守法,严于律己,守住“底线”,不碰“红线”,坚决杜绝吃拿卡要等现象,杜绝人情税、关系税。要将综合治税工作纳入部门年度绩效考核,对综合治税工作不重视、措施不得力、未落实专人负责、不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提供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以及委托代征单位未按规定代征税款的,将对成员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造成税款流失等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万源市综合治税涉税信息交换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