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府办发〔2018〕9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全面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充分发挥医疗救助在“救急难”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四川省医疗救助工作规程〉等四个规程的通知》(川民发〔2017〕155号)、《四川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实施方案》(川卫发〔2016〕4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坚持家庭自救、政府救助和社会捐助相结合,坚持属地管理、分类救助,坚持医疗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加强医疗救助与各项保险相衔接,坚持便民利民、简化程序,充分发挥医疗救助“救急难”作用。
二、救助对象
医疗救助对象为我市户籍的困难群众。
(一)重点救助对象
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
(二)一般救助对象
1. 建档立卡贫困户;
2. 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
3. 重度残疾人;
4. 重特大疾病患者(详见附件1);
5. 经市民政局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救助。违法违纪、自杀自残等原因发生的医疗费用;整容矫形、保健、镶牙、配镜产生的医疗费用;因正常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救助对象未履行医疗救助申请审批程序;患者出院之日起,无特殊困难原因超过6个月未申请医疗救助的;其它经市民政局认定不予救助的情形。
三、救助方式和标准
(一)资助参加医疗保险。全额资助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额资助城乡低保对象(不含低保户中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资助标准按每年市人民政府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文件规定执行。以上所需参保资金在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
(二)住院救助。医疗救助对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以及各种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各类保险)报销后,对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给予医疗救助,原则上重点救助对象一次救助不超过2万元,全年累计最高救助不超过5万元;一般救助对象一次救助不超过5000元,全年累计最高救助不超过2万元。以后每年最高救助限额可根据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1. 一般疾病住院医疗救助。重点救助对象住院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自负部分不超过当地大病保险起付线的,在年度限额内,特困供养人员给予全额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70%的比例救助。
2. 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救助对象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部分,在年度限额内,特困供养人员给予全额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70%的比例救助,一般救助对象按30%的比例救助。
3. 精神疾病医疗救助。对城乡低保、特困、建档立卡贫困户、低收入家庭中患精神类疾病的城乡居民,经精神病专科医院诊断后,并送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给予每人每月定额医疗救助800元,由市民政局与定点医院据实结算。市民政局可结合实际,按照经济发展水平和家庭人均生活水平,适当调整定额救助标准。
(三)门诊救助。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经市医保局特病门诊报销后,当年度月均费用城乡低保对象超过300元,低收入对象超过500元,其他对象超过1000元的纳入门诊救助。
1. 城乡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以及其它特殊困难家庭门诊救助,需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供门诊发票和诊断证明,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市民政局审批。重点救助对象按30%的比例救助,一般对象按20%的比例救助,全年累计不超过2000元。
2. 特困供养人员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门诊个人自负费用给予全额救助。
四、审批程序
(一)重点救助对象办理程序。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对象是医疗救助的重点救助对象,实行“一站式”服务。重点救助对象住院治疗前,应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备,原则上在当地乡镇卫生院接受治疗。若乡镇卫生院无法治疗,确需转院转诊治疗的,应持转院转诊证明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备同意,并报市民政局备案,方可到上一级医疗救助定点医院住院治疗。若因急性病等需及时转院的,可先行电话报告入院救治,后完善相关资料。集中供养人员住院治疗前,由所在敬老院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请,审批后到我市医疗救助定点医院住院治疗。
(二)一般对象办理程序。
1. 申请。救助对象持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出院证明书、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支出凭证原件、城乡医保报销证明材料原件、各类保险报销原件等证明材料,由本人或其代理人以本人的名义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2. 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步救助意见,符合条件的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乡镇人民政府签署审核意见、审核人姓名、审核时间、加盖公章,于每月10日前报市民政局审批。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要重新调查核实并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3. 审批。市民政局每月20日前对乡镇上报资料进行集中审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予以救助;对不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资料退回各乡镇,在审批栏内填写意见并加盖公章。
4. 资金发放。市民政局将各乡镇审批资金情况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将医疗救助资金拨付至市民政局资金专户,救助资金由市民政局划拨至乡镇,乡镇打卡直发。
五、资金的筹集、监督和管理
(一)加强资金筹集。市财政局按照保民生、兜底线精神,每年会同市民政局根据城乡医疗救助对象需求、工作开展情况等因素,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科学合理地安排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市民政局要积极争取上级的医疗救助资金补助。各地要动员和发动社会力量,通过慈善和社会捐助等多种渠道筹集资金。
(二)严格资金管理。民政、财政、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立即纠正。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市民政局要与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委托合作协议,并会同财政、人社、卫计等部门及商业保险机构做好对医疗服务行为质量的监督管理,防控不合理医疗行为和费用。对不按规定用药、诊疗以及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医疗救助资金不予结算。对违反合作协议,不按规定提供医疗救助服务,造成医疗救助资金流失或浪费的,要终止定点合作协议,取消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依法追究单位和个人责任,并在医疗救助资金中予以扣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规范资金支付。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的资金,由民政局提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和资助金额,财政局根据民政局提供的救助依据审核划拨资金。民政局通知医保局为其办理参保手续,上级对参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提升服务水平。整合资源,改进医后报账模式,在定点医疗机构推行“一站式”服务机制。市医保局要与市民政局加强协调,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民政医疗救助服务管理报账平台。将城乡低保对象、特困对象以及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基本信息资料纳入系统管理,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账与民政救助“一站式”服务。患者出院时,由定点医院垫付救助规定额度内的医疗救助费用,救助对象只交纳超出救助比例的个人自负部分,市民政局定期与定点医院结算,市财政局根据市民政局提供的救助名单、金额等相关资料,核实后按财政资金发放有关规定和程序拨付给乡镇或医疗机构。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抓好落实。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市级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明确责任,细化工作举措,抓好工作落实。要切实加强基层经办机构和能力建设,做到事有人管、责有人负,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建立健全社会力量参与机制,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资金、物资等方式参与医疗救助,特别是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形成对政府救助的有效补充。
(二)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市民政局负责建立健全城乡医疗救助管理有关规章制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医疗救助的调查和审核;市扶贫移民局加强脱贫攻坚信息沟通,及时向相关部门提供准确可靠数据资料;市卫计局加强对医疗救助定点机构的监督管理,指导其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服务成本,落实优惠政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做好城乡医疗救助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衔接工作,及时、准确地向民政局提供申请医疗救助对象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报销凭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市财政局会同民政局制定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制度,编制年度医疗救助资金预算,做到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市审计局会同财政局加大对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财务监管和审计力度,确保医疗救助资金的安全使用,杜绝挪用等情况发生;市金融办加强各类商业保险机构的统筹协调,协助提供救助对象的商业保险有关资料。
(三)规范操作,确保公平。各级医疗救助工作经办人员必须严格按规定的对象范围、病种范围、救助比例和工作程序开展救助,不得超范围、超标准和超越程序违规救助;未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而采用传统申报审批的救助对象,均应录入医疗救助信息管理系统核算救助金额。申请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名单应在其村(社区)公示栏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故意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将按有关规定实行追责;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我市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若通知在有效期内,上级有新的政策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1. 重特大疾病种类
2. 慢性疾病门诊救助种类
3. 万源市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
4. 医疗救助重点救助对象入院(转院)备案表
万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