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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来源:万源市人民政府     作者:admin     发布日期:2018-07-18     点击数: 人次

​WFFD-2018-008

 

 

万府发〔2018〕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作用,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充分体现临时救助应急性、过渡性、补充性及衔接性的特点,促进临时救助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等四个规程的通知》(川民发〔2017〕155号)、《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民发〔2015〕142号)和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达市府发〔2015〕40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临时救助制度的重要意义

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特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按照应救尽救、适度救助、公开公平、制度衔接、资源统筹的原则,加强领导,整合资源,搞好衔接,做到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的有机结合,形成多方帮扶的社会救助体系。

二、严格把握临时救助对象的认定

(一)凡持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由于遭遇各种急难情形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严重困难的居民可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临时救助,主要包括以下人员:

1. 因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未获得赔偿或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及其他救助之后,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2. 因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在获得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数额仍然较大,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3. 因家庭成员身患疾病、接受教育(国内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家庭。

4. 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父母因病因残无力抚养的儿童、低收入家庭重病重残儿童、流浪乞讨儿童,以及由于儿童自身、家庭和外界原因而陷入基本生存、发展和受保护危机,需要帮助的困境儿童。

5.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二)对于非本市户籍,在现居住地居住3年以上的家庭,由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对于非本市户籍,又未在现居住地居住的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人员,按流浪乞讨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由市救助管理站提供临时食宿、疾病救治、协助返乡等救助。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不自食其力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不履行义务的;拒绝有关部门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市民政局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人员。

三、严格合理确定临时救助方式及标准

(一)救助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可采取发放救助金、实物等救助方式,救助执行以户为单位。

1. 发放救助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由市民政局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一卡通”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若遇紧急情况或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2. 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

(二)救助标准

1. 发生火灾、重大交通事故等突发意外事故造成财产损失巨大,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视家庭生活困难程度,给予每户一次性临时救助1000-3000元。

2. 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低收入家庭因重特大疾病住院,经市医保局报销以及各类保险、医疗救助等帮困措施落实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当年累计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视其家庭困难程度给予每户一次性临时救助1000-3000元。

3. 其他困难家庭人员因重特大疾病住院,经市医保局报销以及各类保险、医疗救助等帮困措施落实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当年累计金额在4万元以上的,视其家庭困难程度给予每户一次性临时救助1000-3000元。

4. 对困境儿童,视家庭生活困难程度,给予每户一次性临时救助1000-3000元;

5. 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其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视其家庭困难程度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每户200-1000元。

6. 同一事由一年内不能重复申请,申请救助的家庭原则上每年只享受一次临时救助,全年救助不超过3000元。

四、救助程序

(一)申请受理

1. 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要及时发现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公安、城管执法等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给予帮助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市民政局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市民政局在接到市级各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2. 申请。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万源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县级以上部门核发的残疾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原件及复印件,低保、低收入家庭证明等;

(3)患重特大疾病的,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医疗费发票原件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及民政局医疗救助等相关资料;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故的,需提供消防、公安等相关部门的鉴定结论和赔偿、保险情况等证明材料;因家庭成员接受教育(国内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普通高中和重点职业学校)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基本生活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

(4)申请人家庭户主银行卡开户行及账号复印件;

(5)家庭(个人)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

(6)市民政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

3. 受理。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临时救助申请后,应及时核对相关材料,材料齐备的,予以当即受理并登记;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可先行受理。

(二)调查审核。

1. 调查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驻村干部、村(居)委会干部完成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和程度等的调查核实(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的主要方式有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走访。调查结束后形成书面调查记录并签字,符合救助条件的,在《万源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附调查记录,提交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调查核实后,如有需要,乡镇人民政府可视情况组织对申请人申报情况和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

2. 评审审核。

(1)集体评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成立临时救助评审小组,及时召开评审会议,集体研究作出评审意见。临时救助评审小组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为组长,分管领导、经办机构负责人、经办人员、参加调查人员、纪检监察干部、辖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申请人所在村(居)委员会负责人、驻村(居)干部组成(评审组不少于5人)。评审会议应当由评审小组组长主持,经办人员逐一介绍申请人家庭困难状况调查情况和民主评议结果,提出是否给予临时救助及救助金额的建议,经参会人员集体研究,超过半数同意通过,作出评审意见,由参会人员签字确认,并形成会议记录备查。

(2)张榜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将拟审核给予和不给予救助的家庭或个人的相关信息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委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申报情况、调查核实情况和评审意见等,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有异议的,应再次核查。

(3)审核决定。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调查核实、评审意见、公示情况作出审核决定,并将有关申请审核材料报市民政局审批。不予救助的应告知本人,并退还相关资料。

(三)审批决定。

1. 材料审查。市民政局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评审会议记录和审核意见。材料不完备的应及时退回乡镇人民政府补齐后重新报送。材料完备的还应对需重点调查或有疑问、有举报的,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委会进行调查复核。

2. 评审决定。市民政局应当组成评审小组,根据材料审查和重点复核情况,召开评审会议集体研究,经参会人员超过半数同意通过,作出评审意见,由参会人员签字确认,并形成会议记录备查。市民政局社会救助股根据评审会议决定,对符合条件,应及时将相关资金打卡直发至申请家庭或个人账户。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通过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人均救助金额不高于我市月低保标准2倍的,市民政局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后应报市民政局备案。委托审批程序由市民政局制定。

(四)紧急救助程序。因突发性灾难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需紧急救助的家庭或个人,乡镇人民政府、市民政局应启动紧急救助程序,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规定补办审核审批手续。避免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结果,防止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

五、强化临时救助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将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度工作计划。要进一步健全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要做好辖区内的临时救助申请受理和调查核查工作。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执行临时救助政策。公安、城管、卫计、教育、住建、人社等社会救助管理职能部门要明确主体责任,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二)健全工作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是临时救助工作审核的责任主体,要确保对象准确,对其真实性负责。要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依托便民服务中心设立临时救助申请受理窗口,负责临时救助的接件、调查、审核、分办、转办等工作。

(三)加强资金保障。临时救助资金根据救助支出需要,通过财政预算、社会捐赠等渠道筹集。要将临时救助资金和所需工作经费列入政府预算,切实加大临时救助资金投入。

(四)强化监督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应建立临时救助工作台账,保证每一个救助对象、每一笔资金发放等信息都能登记在案,实施精细化管理。要建立健全社会救助投诉、举报受理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完善部门间投诉、举报处理转办流程,受理举报、投诉的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的发生。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等各种手段骗取救助的单位和个人,要纳入社会征信系统予以记录。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因责任不落实、相互推诿、处置不及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期满自动失效。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办法作出废止、修改、失效的决定,从其规定或决定。

 

附件:万源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万源市人民政府

2018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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