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FFD-2020-006
〔2020〕6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和《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发〔2020〕12号)等文件精神,为有效恢复我市水生生物资源,促进水域生态环境修复,现将我市重点水域禁止捕捞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捕范围及期限:
(一)龙潭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
(二)除龙潭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外的其它天然水域,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实行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二、禁止事项:
(一)严禁电鱼、毒鱼、炸鱼;严禁生产性捕捞、垂钓;
(二)严禁利用水上浮动、可视、遥控等设备垂钓;
(三)严禁使用船艇、排筏等浮具进行垂钓;
(四)严禁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进行垂钓;
(五)严禁制造、销售和使用电捕设备、迷魂阵、地笼等禁用渔具;
(六)严禁拦河截捕或在鱼类洄游通道以及闸门上套网捕鱼;
(七)严禁非法销售、经营野生鱼类;
(八)严禁向天然水域投放外来物种、杂交种等水生生物。
三、法律责任:
凡违反禁捕规定的,由农业、公安、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据管理职责,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满自行失效。
万源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6日
万源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万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重点水域禁捕的通告》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