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源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万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重点水域禁捕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 来源:万源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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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20-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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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万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重点水域禁捕的通告

    万源市人民政府发布了《万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重点水域禁捕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对我市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及期限和禁止事项进一步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通告》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四川省委省政府和达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落实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战略要求,有效恢复全市重点水域水生生物资源,加快水域生态环境修复,确保重点水域禁捕政策落到实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和《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发〔2020〕12号)等文件精神,决定对我市重点水域实行严格管理,明确我市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及期限和禁止事项。

    二、《通告》制定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

    3、《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

    5、《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

    6、《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发〔2020〕12号)

    7、《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20〕42号)

    8、《达州市农业农村局等3部门关于印发<达州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达市农〔2019〕232号)<!--达州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

    三、《通告》对我市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及期限和禁止事项的规定

    (一)禁捕范围

    1、龙潭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2、除龙潭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外我市境内的其它天然水域。

    (二)禁捕期限

    1、龙潭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

    2、除龙潭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外我市境内的其它天然水域,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实行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

    (三)禁止事项

    禁捕期限内,禁捕范围水域严禁任何形式的生产性捕捞和生产性垂钓,具体禁止事项如下:

    1、严禁电鱼、毒鱼、炸鱼;严禁生产性捕捞、垂钓;

    2、严禁利用水上浮动、可视、遥控等设备垂钓;

    3、严禁使用船艇、排筏等浮具进行垂钓;

    4、严禁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进行垂钓;

    5、严禁制造、销售和使用电捕设备、迷魂阵、地笼等禁用渔具;

    6、严禁拦河截捕或在鱼类洄游通道以及闸门上套网捕鱼;

    7、严禁非法销售、经营野生鱼类;

    8、严禁向天然水域投放外来物种、杂交种等水生生物。

    四、其他有关事项

    1、《通告》明确,凡违反禁捕规定的,由农业、公安、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据管理职责,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通告》发布日期为2020年9月26日。

     

     

     

    万源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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