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古东关街道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万源市防止返贫致贫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七届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中共万源市委七届第26次常委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万源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5日
万源市防止返贫致贫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万源市防止返贫致贫基金(以下简称“防止返贫致贫基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防止返贫致贫基金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公益性、救助性专项基金,主要用于帮扶救助纳入监测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使其消除返贫致贫风险。
第三条 防止返贫致贫基金实行动态管理,公开透明、规范运行,遵循“应助尽助”原则,实行差别化救助。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四条 防止返贫致贫基金来源各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救助资金、市财政投入资金、东西部协作分红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和其他合规资金及基金收益。
第五条 防止返贫致贫基金的募资规模为500万元。当基金规模低于300万元时,由防止返贫致贫基金专户管理部门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由市财政及时补充。
第三章 救助对象及标准
第六条 救助对象
(一)脱贫不稳定户。指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监测范围,因病因灾因突发意外等造成生产生活严重困难或“三保障”和安全饮水出现突出问题,依靠自身力量难以解决,存在返贫风险的脱贫户。
(二)边缘易致贫户。指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监测范围,因病因灾因突发意外等造成生产生活严重困难或“三保障”和安全饮水出现突出问题,依靠自身力量难以解决,存在致贫风险的一般农户。
(三)突发严重困难户。指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略高于监测范围,但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情况,导致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造成家庭经济严重困难,基本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依靠自身力量难以摆脱困难,存在返贫致贫风险的农户。
第七条 救助标准
(一)对患有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和慢性病的,在万源市域内住院、依规转诊至市域外住院、特殊慢性病门诊维持治疗费用的通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报销(救助)后个人承担费用仍较高,易返贫致贫的,个人承担部分给予适当救助,同时由市医保局负责提供救助对象花名册。年度累计自付医疗费用在1—3万元(含3万元)的,给予自付部分的70%救助;年度累计自付医疗费用在3—5万元(含5万元)的,按3万元的70%给予救助外,超出部分按80%给予救助;年度累计自付医疗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按3万元的70%给予救助外,超出部分按90%给予救助,每人每年救助金最高不超过8万元。
(二)对家庭有公办全日制高中(含中职)或本专科院校就读学生的,对因灾因病或突发意外等因素造成学生上学困难的,在享受助学贷款、助学金、教育扶贫救助基金、雨露计划等相关救助政策后,个人承担部分费用仍较高,易返贫致贫的,每生每年一次性救助1000元。
(三)对因灾、因生活困难等原因,造成唯一住房无安全保障,且住房保障政策不能覆盖的,根据房屋等级、改造方式等,给予适当救助。经行业主管部门鉴定后,C级危房整治维修0.85万元/户;D级危房新建或购房的按照每人补助2.5万元,最多补助6人,每户不超过15万元进行补助。
(四)对因疫情或其他原因收入骤减或刚性支出骤增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在实施临时救助、专项救助等救助措施后仍存在困难的,给予适当救助。乡镇(街道)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认真研究确定申报救助意见,提供相关佐证资料报市级行业部门共同研究,根据实际困难确定救助金额,原则一年只能救助一次,且救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户。
第四章 救助程序及时间
第八条 救助程序
申领救助按照“个人申请一村级初审一乡镇(街道)复审一市乡村振兴局审定后从基金专户中通过一卡通拨付”的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填报《万源市防止返贫致贫基金申请表》(详见附件),并提交户口簿复印件一份。
(二)村级初审。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将申请表、户口簿复印件交由所在村(居)委会初审,重点审查是否符合救助相关条件。
(三)乡镇(街道)复审。村(居)委会初审后,将申请表、户口簿复印件交由所在乡镇(街道)核查复审,乡镇(街道)复审通过后建立台账,并汇总报市乡村振兴局。
(四)市级审定。市乡村振兴局根据补助对象属性,组织市财政局、市卫健局、市教科局、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医保局等涉及的行业部门共同审查对象是否符合救助条件(每月底集中审查一次),并根据该户收支情况审定救助金额。
(五)拨付发放。通过市级审定、符合条件的,由市乡村振兴局从完成审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打卡直发至救助对象(特殊情况除外)。
第九条 申报时间
防止返贫致贫基金原则上每月15日前申报。
第五章 基金管理
第十条 市乡村振兴局负责基金的管理及使用,接受社会捐赠。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根据基金的募集、使用等情况,负责财政资金的投入及基金的监管。市卫健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医保局等行业部门负责审核救助对象已享受的相关行业救助种类及资金总额,提出建议救助金额。
第六章 监督考核
第十二条 各乡镇(街道)、村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申报事项真实性负责,对其救助情况等相关信息进行公开公示。
第十三条 市乡村振兴局应加强全市受助对象相关信息公开公示和基金使用监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工作责任制。
第十四条 市纪委(监委)、市审计局、市财政局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基金管理的跟踪监督,对违反规定使用防止返贫致贫基金的行为,一经查实,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
附件:万源市防止返贫致贫基金申请表
附件
万源市防止返贫致贫基金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
| 性别 |
| 年龄 |
| 家庭人口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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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 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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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救助类型(医疗、教育、住房、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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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救助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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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名 |
| 开户行 |
| 社保卡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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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享受的 救助政策 及金额 | 例:已享受基本医疗XX元,大病保险XX元,临时救助XX元,卫生扶贫救助基金XX元,共XX元。 | ||||||
申请理由:
申请人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 | |||||||
村级意见:
签盖: 年 月 日 | 乡镇意见:
签盖: 年 月 日 | ||||||
行业部门意见:
签盖: 年月 日 | |||||||
行业部门审定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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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乡村振兴局意见:
签盖: 年 月 日 | |||||||